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功能、组织功能、服务功能,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,确保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会议任务
研究决定本单位推进党的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规划与举措;研究学院发展方向、发展规划、人才队伍建设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,形成明确意见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二、议事范围
1、研究制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规划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方案、规划、计划。
2、研究制定学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宣传统战工作的方案、规划、计划。
3、研究学院党支部的设立,讨论提出支委会人选。
4、研究审定党员民主评议结果、党员评先选优、党员奖惩。
5、研究党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。审核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,预审党员发展对象。按照学校党委授权,审批党员发展、预备党员转正。
6、研究党风廉政和师德师风建设中有关重要事项。
7、研究审议党内重大主题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。
8、研究制定(修订)学院党内管理制度。
9、研究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10、研究提出学院内设机构及负责人意见建议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11、研究本单位发展方向、发展规划、人才队伍建设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,形成明确意见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12、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。
三、会议的组织和召开
1、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。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,根据需要,可吸收党支部书记、组织员、党务秘书列席会议。
2、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根据学校党委、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或遇到重大突发事件,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。会务由党务秘书承办。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
3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,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、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;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、议题,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。
4、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,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讨论时,应发扬民主,畅所欲言,一事一议,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,书记末位表态。
5、根据会议议题,必要时邀请学院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。
四、会议纪律
1、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,方可开会。
2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。
3、讨论干部、人事、奖惩、政审等事项,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亲属时,相关人员应予回避。
4、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,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5、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,若所作决定确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符,需要修正的,须经集体再次讨论,作出修改的决定。
6、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须严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,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。
7、会议由党务秘书负责记录,会后形成纪要,分送党委委员,记录和纪要归入档案馆,存档备查。
8、会议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分管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负责落实,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。
9、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意见,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,在未作出改变前,在行动上必须执行,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。
五、其他
1、本规则未尽事宜,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制度执行。
2、本规则自经济学院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